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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0-07-01 点击:59692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支持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支持我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国家级科研机构、高校、大型骨干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以下称平台共建单位)与我区签订共建协议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

 

第二章  实行分类指导和支持

第三条  根据本区战略规划和发展需求,坚持目标导向,对引进的创新平台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创新平台主要分为基础前沿类、成果转化类、产业创新类等类型。

第四条  基础前沿类创新平台是指以开展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攻关为主要业务,由上级、本区与中国科学院直属单位等国家级科研机构或高校共建的创新平台,单位类型为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启动期不超过5年,区财政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亿元的扶持资金。

第五条  成果转化类创新平台是指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主要业务,由本区与科研院所或高校共建的创新平台,单位类型为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启动期不超过3年,区财政原则上给予不超过3亿元的扶持资金;启动期结束后,创新平台实现自我营利,实现自主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产业创新类创新平台是指以从事特定行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等业务,由本区与企业共建,企业牵头承担建设任务和资金投入的创新平台,单位类型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区财政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七条  创新平台共建单位积极争取上级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条  创新平台按照基础前沿类、成果转化类、产业创新类等类型进行分类管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各类创新平台的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在启动期结束后,根据创新平台对我区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和其发展的需要,结合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确定后续支持措施。

第九条  本政策措施发布前已签订协议明确扶持条件的创新平台,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条  对国家和省、市、区等多方参与共建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可突破本章扶持资金上限。

 

第三章  创新平台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创新平台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采用现代化管理制度、市场化运行机制和灵活的用人机制。支持创新平台建立适应发展要求的投入机制、决策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考核机制,赋予其人财物自主管理和使用权。

第十二条  成立区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各创新平台发展建设、项目遴选、团队建设等决策提供智力支持,支持各创新平台参与咨询委员会。引导各创新平台成立学术委员会,为本平台发展提供专业的指导。

第十三条  统筹各创新平台党组织建设工作,进一步理顺创新平台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党建工作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创新党建工作方法,以党建促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立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探索与科研能力、成果转化贡献相称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分配制度,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的薪酬分配方式,构建科学高效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创新平台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使用权。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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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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